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,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,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“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”科目转入有关科目,不予以抵扣。
1、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,会计分录为:
借:应付职工薪酬—职工福利费
贷:原材料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2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时,会计分录为:
借:待处理财产损溢—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
贷:库存商品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3、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,进项税额转出:
借:待处理财产损溢—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
贷:库存商品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4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时:
借:固定资产
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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